时间:2020-03-30 14:33
房绍坤,男,汉族,1962年10月生,辽宁康平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2018年5月,入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现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首席专家等。获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高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房绍坤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独著、合著)15部,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16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3项),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2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7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3项(一等奖5项),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5部,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重要民事法律起草与论证工作。
在学术理论上,房绍坤有诸多独创或重要观点:
(一)围绕民法效力、民法法源、民事主体等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深化了民法基础理论相关成果的研究,提出的“民事法律正当溯及既往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将习惯纳入民法典”等观点均不同程度地在新制定的《民法总则》中得到了体现。
(二)以宪法、行政法及物权法的理论为基础,系统地对征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构建了我国公益征收的法理体系和法制框架,对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和立法,解决征收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指导价值。专著《公益征收法研究》入选201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并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三)开创性地系统研究了用益物权基本理论,首次提出了用益物权的设定只是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弥补土地规划不足也是我国用益物权特殊功能等创新性的观点,主张应以中国的土地制度为核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
(四)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法定物权变动的各种原因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了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观点。
(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咨询服务。参加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并负责物权编“所有权取得”部分的条文修订与起草工作;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的继承法编起草工作;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法基本框架体系研究”,拟定了知识产权法基本法建议稿;作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烟台大学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主任,积极参与山东省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