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7 00:00
吴佩林(曲阜师范大学)
历史研究 2017年第5期
一、基本观点
有清一代,据供定案是州县官审断的基本方式。口供乃“证据之王”,是堂谕的基础,也是上级部门覆审的重要材料,而翻检包括巴县档案、宝坻档案、淡新档案、会理州档案、南陵县档案在内的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经当事人签字画押的原始口供并不见于讼状之中。清中后期的堂审记录,相对于供状、口供、招状、讯问笔录,称“叙供”更为妥帖,它既是一种案件记录行为,也是文种的表现形式之一。《南部档案》显示,叙供多由案件承办房的书吏完成,并非仅出于“刑房”;叙供经历了由早期不写房名,到后期具体到相应房,甚至兼及书吏名姓的演变;叙述结构,以道光七年、光绪十一年为界,呈现出三种样态。其他州县也多有类似情况,但不在同一时间点,区域性特征明显,这些区域性经验客观上起到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形塑司法规范的作用。一般而言,叙供与两造呈词的基本事实大体相当,但也有不少大相径庭的案卷存在,其背后原因错综复杂,我们不可因档案记录的前后不一致就认为档案不可信,更不可因档案存在虚构而贬低档案的史料价值。
二、主要创新和理论价值
1.该研究是基于地方档案整理基础上的法律文书研究,是中国法律史、古文书学、政治史研究领域的重要拓展,更是抢救法律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该研究以衙门档案中的上万件“叙供”为例,集中解决在地方文献整理中发现的问题,并从学理上抽丝剥茧,精细的实证研究。作者特别指出,《巴县档案》《淡新档案》《龙泉司法档案》《徽州文书》都是享誉海内外的地方文献,但相关的整理却各自为政,对明清的文书规范也少有深入研究,以致整理成果多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研究者特别指出,对地方文献的整理,除掌握一些基本的著录细则外,更要展开研究,不能只求“快”而不保证“质量”;不可因档案记录的前后不一致就认为档案不可信,更不可因档案存在虚构而贬低档案的史料价值。
2.该研究是一项有相当研究难度的重要成果。四川南部县叙供的3种模式是在阅读上万件档案的基础上发现的;明清时期全国招房的设置情况是在阅读3500余种方志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由何房叙供也是在长期阅读《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的基础上发现的。这些都说明此项研究是一项费时多、劳动强度大、研究成本高、有相当研究难度的工作。
3.该研究问题意识源于整理实践,研究结论又指导整理实践。作者在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11&ZD93)期间,文种的确定一直被置疑且在不断讨论中,就该文研究的堂审记录,在台湾淡新档案、四川巴县档案、浙江龙泉司法档案、徽州文书有不同的命名,而实际上并无依据,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此成果的问题意识源于整理实践,在系统利用传统文献与档案资料的基础上,认为这既不是供状,也不是招状,而是叙供,从而提供了新的认识,原创性高,研究体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与系统性。
目前,研究结论已在《南部档案》《巴县档案》《孔府档案》《冕宁档案》的整理中得到运用。
吴佩林 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曲阜师范大学孔府档案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11&ZD093)首席专家,长期致力于地方文献的整理、研究与教学工作。出版有《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独著)、《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合著),均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主编《明清祀孔文献辑刊》(全52册,广陵书社),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